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我院根据《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我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可分为一至三等,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内所有课程全部及格;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九条 名额分配。我院根据学校下发的指标,结合班级考核条例结果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学院评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等、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每人每学期。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十八条 奖金的发放由学校财务处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7777788888管家婆中特学生工作办
2014年9月15日